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2********,湖北恩施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街**号。2013年因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团伙作案变更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成都众汇担保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帮助他人提供车辆贷款担保业务,在车辆所有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贷款利息等高额费用后,公司指派徐某某等人将机动车盗回公司。
一、2019年5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受李某某指使,利用爱车定位软件找到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湖畔家园小区停车位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J8****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黄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启动后,徐某某驾车搭载黄 、孙某某共同将车偷开走。
二、2019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从宁夏银川偷开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搭载孙某某、黄某某,利用爱车定位软件找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冯地坑乡海欣宾馆院内耿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AO****蓝色斯巴鲁森林人SUV,后黄某某利用技术开锁将车门打开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车辆启动,由黄某某驾车,孙某某坐在副驾驶将车开到宾馆院外,黄某某将车辆交给孙某某驾驶,徐某某驾驶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搭载黄某某,孙某某驾驶蓝色斯巴鲁SUV,三人一同将车偷开回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6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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