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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盖州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新兴社区李某某家,与李某某、高某某共同饮酒,后徐某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和高某某,造成二人头面部受伤的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和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逾慧

检察官:王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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