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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电安装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犯罪资金走账的情况下,仍将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四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0801********)、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36020********)、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200********)及U盾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使用,共获利4000元。至2020年9月25日止,上述四张银行卡流水金额达6014374.56元。

经查,2020年9月期间,被害人卞某某、杜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共被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1099631元,其中,有777831.63元被骗资金转入被告人徐某某上述名下银行卡内流转。

2020年9月23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高峰村赤江队38号将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告人签认开卡信息、开卡地点、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扣押被告人徐某某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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