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乐平市人,户籍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罗某某、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经共谋后,通过网络推广并出售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交易”网站程序,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该程序主要用于虚拟的股票、货币等物品的买卖,当被害人在该程序内使用现金充值买卖虚拟的股票或货币等物品后,通过人为控制被害人所买的股票或货币的涨跌,给被害人营造盈利的假象,当被害人对盈利进行提现时,再通过控制提现功能,编造不能提现的理由,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徐某某与罗某某、张某某在共同出售“**交易”网站程序期间,由徐某某负责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出售“**交易”网站程序的信息,介绍该程序的功能,并留下罗某某的QQ号码,罗某某负责与具体购买人员沟通并收取费用,张某某负责搭建服务器和售后维护。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徐某某通过贩卖“**交易”网站程序获利5万元。
2020年3月7日,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居民綦某某通过他人宣传介绍,使用“**货币”APP(与“**交易”网站程序为同一程序)充值购买外汇货币,被骗取人民币160001.6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缴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诉讼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丹
检察官助理 周青青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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