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0040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号经营**彩票站, 并将上述经营地点提供给张某甲、张某乙(该二人均另案处理),供其摆放一台带有赌博性质的抓烟机为他人赌博之用,从中牟利。上述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及另外两名涉案人员总计获利人民币23716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具有赌博功能的抓烟机一台、涉案赌资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期间的记账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辨认被告人徐某某的笔录、被告人徐某某分别辨认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的笔录、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指认涉案地点的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香烟检验报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徐某某与涉案人员张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徐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经营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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