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镇**坊村**庄**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他人租借的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百家乐”场子内负责为参赌人员操盘、结算赌资。2019年9月29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及参赌人员苏某某、居某某、江某某等人,查获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涉赌计算机一台、POS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艾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葛某某、包某某、江某某、居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在本市**路**号**室有人玩“百家乐”赌博,被告人徐某某是操盘手、赌资付给徐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9日在**路**号**室有人玩“百家乐”赌博,民警至上址检查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9年9月29日20时许,民警在涉案现场查获的赌具、赌资证据保全的情况。
4.案发地点、赌资、赌具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收取赌资记录和涉案手机依法予以扣押。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中怀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辩护人袁晓红,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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