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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成为“宝宝游戏平台”游戏推广员。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7日,为获取更多利益,徐某某通过组建Q Q 群召集参赌人员,每个进群的参赌人员都须绑定徐某某的宝宝游戏推广员ID。参赌人员在群中组局麻将摸子或河龙在宝宝游戏平台上玩,完成一局赌博活动后,到群中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参赌人员在平台上赌博需要开房间消耗房卡,而房卡需要充值获取。徐某某作为游戏推广员,能获得绑定其推广员 ID的用户的房卡充值金额的50%获利。徐某某作为群主负责群内人员及赌资结算的管理,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也有帮徐某某召集过赌博人员进群赌博,且参与过赌博群的管理。现查明在此期间该群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绑定徐某某推广员ID的用户的房卡充值金额为25544元。徐某某的个人获利金额为12772元,其中有4078元许因被抓未提现至银行卡。徐某某将获利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的苹果7P手机一只;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从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宝宝游戏相关说明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李某某、泮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用于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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