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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号。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休宁县**镇**村**组**便利店内开设麻将厅,先后放置5至10张自动麻将机,采用发放鸡蛋票等方式吸引他人以打下岗麻将的方式赌博,收取每桌30元至50元不等盘租,并提供免费空调、茶水等服务,直至2019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期间,徐某某违法所得累计约9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徐某某已退出赃款3万元,暂存于休宁县公安局**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证明,代为保管财物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已退出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黎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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