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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证号码3303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住广州中山市**镇**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3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杭盖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在锡林浩特市看守所,2014年3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安徽省肥东县**镇**路**酒庄附近开设电玩城,后与曹某某、李某某(二人已判刑)共同经营该电玩城,在该电玩城二楼摆放19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找来王某某(已判刑)、王某甲等人共同负责日常管理该电玩城的经营。被告人徐某某在该电玩城占有75%股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账本二册;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周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游戏机室,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

3.随案移送记账账本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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