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安阳市文峰区**路**院**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安阳市殷都区清风街给其开设的赌博收款平台账号,将微信收款码上传到平台,接单收取赌资,帮助网络赌博收款平台进行收取、转账赌资服务,还通过发展下线方式收取赌资。经统计,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孙某某赌资502455元;经审计,徐某某给李某甲(另案处理)银行卡转账资金82580元,非法获利6500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张某甲证言;4.同案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田某某、宋某某、秦某某、李某乙等人供述;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6.用户列表、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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