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以本区大龙街旧水坑金岗路中心街北九巷5号603房等地为窝点,组织人员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水一定数额,非法牟利。同年11月4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603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查获扑克牌等赌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及赌资近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赌具扑克牌等、赌资24300元(其余部分已被收缴)、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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