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号,住址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到成都市高新区奥克斯广场B座成都粤丰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其明知该公司经营网络赌博(网址为“www.hg156.com”,网站名字为“皇冠”;现网址变更为“www.88bwin.com”,网站名字变更为“必赢亚洲”),仍然接受他人的雇佣,通过发微信消息的方式为赌博网站维护、发展会员总计140名,期间担任参赌会员微信群“精英荟萃体育交流群”的群主,并向参赌会员发送推广赌博活动的广告信息280余条,获利约6万元。
2019年12月17日,民警在核查暗网线索时发现被告人徐某某可能涉案,于当日在高新区新园大道26摄氏度网吧将其挡获,民警在其住所里查看其微信时发现球类赌博的微信群,经民警讯问,其交代了在赌博网站担任客服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检查、侦查实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经营网络赌博、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怡婷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提票、换押证各壹份。
4.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颜欣,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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