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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区**乡**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施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合伙在**市**区**桥头开设“**会所”,并利用各自暴力犯罪背景,逐步建立赌博人脉资源。2017年下半年以来,施某某、王某甲又在**市**区**街**号**楼合伙经营“**会所”,共同组织卖淫。其间,施某某、王某甲以该会所王某甲办公室为据点,网罗了翁某某、方某某、高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一批“白心宝”赌博宝官、牌头,并经与章某甲、贾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分担赌资本金,通知宝官、牌头到金华、兰溪、武义、义乌、江西鹰潭等地的赌场坐庄,组织赌博人员以“白心宝”形式进行赌博,安排戴某某、章某乙、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亲信作为驾驶员接送宝官、牌头和保管赌资,逐渐形成了以施某某为首要分子,以王某甲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徐某某与程某某、方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并在**一带“白心宝”赌场形成控制影响,严重扰乱相关区域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参与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5日,施某某安排被告人徐某某以及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宾馆对面“黄某乙”出租房开设赌场,由施某某、章某甲提供赌资,徐某某负责变宝,项某某接宝、黄某甲开宝,组织邢某某、周某某等人以“白心宝”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涉案赌资达7万元。

2.2018年11月7日,施某某经与王某乙(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安排被告人徐某某与程某某、翁某某等人,在**街**村一废弃地基开设赌场,由施某某、章某甲提供赌资,王某乙提供场地,章某乙拎包管钱及开车接送,徐某某负责变宝,程某某接宝,翁某某赔钱,组织施某乙、王某丙、徐某乙等人以“白心宝”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经查,该赌场抽头至少7000元,涉案赌资至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施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王某乙、翁某某、程某某、项某某、黄某甲、邢某某、周某某、施某乙、王某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加入恶热力犯罪集团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箭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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