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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1年;因赌博,于2014年8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该案退回灌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0日,该局侦查完毕,重新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5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灌云县**酒店十楼房间内开设赌场,以麻将斗牛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非法获取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36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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