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梁某某(已判)在临海市河头镇、临海监狱、大洋灵湖少年宫附近山上、大田港闸附近山上等地开设三十二张赌场,先后招揽陈某某、朱某某(均已判)为赌场抽头,赌场共开设十余天,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在赌场带班即介绍、带领赌博人员参赌,被告人徐某某前后为赌场带班共计8天,获利人民币160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朱某某在临海市江南街道、古城街道、河头镇等地山上陆续开设三十二张赌场,赌场共计开设十五天左右,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为赌场带班5日,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仙居县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罚没票据等;2.证人张某甲、包某某、章某某、应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及归案经过;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朱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1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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