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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某某村。2019年12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赌资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沈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军路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某某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75422****);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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