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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某某麻将”APP上的“亲友圈”功能组建赌博群,组织蔡某某、周某某、叶某甲等人在“某某麻将”APP上以湖南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该赌博群赌博规则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某某麻将”APP房卡后,群内任意二名或四名参赌人员进入游戏房间赌博,八轮麻将后牌局结束,参赌人员在被告人徐某某组建的“娱乐休闲群”闲聊群内自行结算赌资,积分1分换算人民币10元,被告人徐某某向每个游戏房间的“大赢家”抽取人民币2元提成。经查,被告人徐某某累计抽头渔利金额至少人民币31684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甲的证言及证人叶某乙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甜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8797*****

2.讯问笔录壹份、转账记录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退赃材料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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