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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东北”),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娄雪,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9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日至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岑某某、刘某乙、伍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塘头村、飞云街道半河村等处开设赌场,以扑克“骨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的3%-5%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万余元。同年2月20日至4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刘某乙、岑某某等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半河村、下汇村、西山村及火车站附近等处开设赌场,以扑克“骨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的3%-5%抽取头薪,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赌场股东之一,在赌场做理手、望风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伍某某、符某某、高某某、岑某某、孙某某、戴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汪某某、余某某、崔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海  军

检察官助理:池新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4179****。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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