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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小漠镇旺官居委会大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接受其下家张某甲(已起诉)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牟利。其所接受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17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张某乙、林某丁、莫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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