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期间,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疫情防控,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文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分别在益阳市赫山区珠波塘高速桥路口进去的一处平房内、**驾校里面的一处平房内、益阳大道仙峰山住隔壁的一处两层平房内、高新区**镇**村里面的一处民房内、赫山区戒毒所附近的一处民房内等多次地点,聚集数十人,利用扑克牌进行“斗牛”赌博,每次抽取5-15万元不等的“水钱”,共计非法获利200余万,其中徐某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文某甲、胡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卜某某、朱某某、李某乙、文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徐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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