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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长沙市芙蓉区**道**号**栋**房。2018年8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内两次摆设赌博机开设赌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号**宿舍**栋**房对面的一民房内,摆设一台“单挑王”赌博机、一台“打鱼机”(各设八个机位,可同时供十六人赌博)开设赌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该赌场聘请谭某某(已判刑)做饭,聘请黄某某(已行政处罚)和“佳佳”(另案处理)负责收银、上分等工作。2019年3月2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赌场内当场查获一台“单挑王”游戏机、一台“打鱼机”赌博机,扣押赌博备用金人民币3000元,抓获赌场服务人员黄某某及胡某某等6名赌博人员。经鉴定:扣押的“单挑王”、“打鱼机”赌博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各设8个机位,可同时供多人赌博。

2.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谭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浏阳河社区德雅路**号长沙**宿舍**房内,摆设一台“单挑王”赌博机(设八个机位,可同时供八人赌博)开设赌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占股95%,负责日常管理、赌场账目及提供赌博机,谭某某占股5%,负责提供赌博场所,招呼赌客,打扫赌场卫生。该赌场聘请文某某(已行政处罚)负责收银、上分、下分等服务工作,聘请陈某某(已行政处罚)负责赌场望风。2019年6月23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电游室,在电游室内当场查获一台“单挑王”游戏机,扣押赌博备用金人民币5000元,抓获赌场收银员文某某、服务人员陈某某及刘某某等3名赌博人员。至案发时止,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600元。经鉴定:扣押的“单挑王”赌博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共设8个机位,可同时供多人赌博。

2019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文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徐某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雨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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