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2********,汉族,专科毕业,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千溪派出所所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栋**号,于2019年10月1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经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对徐某某执行逮捕。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以纳公刑诉字[2020]0026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2月14日收到卷宗壹拾贰册。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2020年4月23日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徐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至04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毕节市**区**小区**栋**号李某某家的房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通过商量由李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四个人用李某某家**小区**号的房子来开麻将馆,赚到的钱除去水电费和生活开支后我们4个人平分,相当于每人占25%的股份,平时的管理是由陈某某和江某某负责,李某某和徐某某有时间就负责凑角打麻将。赌场内赌博的方式以三丁拐为主的捉鸡麻将,赌博大小一般打100元摸200元的“三丁拐”。每盘可以加卖200元至500元不等。每次具体打多大参与打麻将的人商量规定。

抽头方式以第一次自摸向赌场老板交100元,八次自摸以后第九次自摸的赌客重新交给赌场老板100元。也有时候按时间计算,每3小时抽100块钱。赌场运行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从江某某处得了16000元钱,自己分得所开赌场抽头渔利金额8000元人民币,同案李某某分得8000元人民币。因徐某某、李某某与邓某某有经往来,这笔16000元钱转给邓某某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徐某某的自述材料;3.同案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5.同案其他被告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永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