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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友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集贤县****村一****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赌博被友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赌博被友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友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友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至2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友谊县友谊镇天阳小山庄饭店、友谊县友邻乡系北屯村机务厂大院南侧一趟平房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扑克以 “推牌九”、“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徐某某组织20人参与赌博,每天抽头渔利4,000至5,000元。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友谊县友邻乡西北屯村机务厂大院南侧一趟平房的赌场内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查获赌资66,420元,违法所得1,8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公安机关扣押的扑克184副、麻将72张、骰子10个、验钞机一台、人民币68,220元;

2. 书证 户籍证明、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

3. 证人吕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等47人证言;

4.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友谊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赌博,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郡

2020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随案移送扣押麻将72张、扑克184副、骰子10个、验钞机一台、人民币68,220元的清单,应予以追缴没收。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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