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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在龙港市界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接收冯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至同年12月,累计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额至少达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经营“六合彩”,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弟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158884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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