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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灌云县**镇**街**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获得申博赌博网站账号1个,自2019年12月起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徐某甲利用上述账号聚集张某某徐某乙等涉赌人员,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徐某甲从中抽取码量的千分之十二渔利。经查,自2019年12月2日至案发,徐某甲使用的上述赌博账号洗码量共计642885。

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甲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人口信息查询页,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主体身份。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到案过程。

3.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赌人员张某某徐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二人在被告人徐某甲处投注并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

4. 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本区**镇**路**弄**号**室的租赁情况。

5.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录像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对赌博现场和赌博设备进行勘验的情况。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搜查并扣押涉案电脑主机、赌资、被告人手机等财物及后续随案移送的情况。

7.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飞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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