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5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弄**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6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明星娱乐”APP组建亲友圈,纠集赌客100余人,在其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徐某某通过组织赌博,售卖钻石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8千余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工作单位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某、朱某某、干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支付记录、微信账号、游戏账号等,证实案发期间,三人均进入过被告人徐某某组织的亲友圈参与赌博。
2.被告人徐某某的数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手机一部及提取相关电子数据。
4.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截屏照片等,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手机实施犯罪的过程。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