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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1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月2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向廖某某、林某某等人提供网络赌球账号,供上述人员赌博,并予以结算牟利。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廖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网络赌球账号供二人赌博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一部华为Mate30手机。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信息。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向他们提供网络赌球账号并结算牟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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