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自贡市人,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手机上利用“闲聊”APP创建赌博聊天群“欢喜就好”,并担任群主及管理员。通过购买“房卡”,设置赌博规则,组织范某某、胡某某、洪某某、宋某某等人在“熊猫麻将”APP上以“打麻将”、“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赌客根据群内发送的战绩图,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并由每局最大赢家支付5元“房费”给被告人徐某某进行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利用“闲聊”APP 非法抽头共计人民币163245元。到案后,徐某某退出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棋牌游戏的结果进行赌博,设置赌博规则,利用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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