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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81970********,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因赌博于2019年5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其经营的颍上县**镇**集休闲会所内设置麻将桌、提供赌具等,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高某某、彭某某、徐某乙、徐某丙、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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