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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开发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12月16日至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至2016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互联网开设移动电玩城供他人网上赌博,在河北省三河市**开发区****小区等租住房屋,雇用王某某、韩某某、魏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充当客服,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的充值、返现等服务;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支付宝红包支付、微信转账支付、微信红包支付等方式,向徐某某等人支付赌资用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591.17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查笔录:成武县公安局勘查笔录;3.辨认笔录:徐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韩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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