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1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8年上半年起,张某甲(另案处理)在网络上代理名为“皇冠”、“申博太阳城”等以赌球、“百家乐”为赌博形式的赌博网站,并委托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招募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下家代理,由张某乙等下级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上述人员按照参赌人员投注额的一定比例返点以牟取利益。经查蒋某某与张某甲安排的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曙区月湖盛园“无名荟”等地,就赌资及返点进行“对账”。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蒋某某的安排下,参与张某乙所代理的赌博网站10%的盈亏分成,共分得上述赌博网站利润2万余元(单位人民币,下同)。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蒋某某位于本市鄞州区梅墟街道金沙码头奥莱公园1101室住所内的100万元现金系蒋某某网络开设赌场的个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帮助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指使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将该100万元现金转移并窝藏至二人位于本市鄞州区梅墟街道蓝庭2号308室的家中。当天晚上,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民警在上述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该10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以及同案参与人张某乙、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人合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某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添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