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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7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建德麻将”APP是一款用于赌博的软件,仍注册成为软件代理,通过玩家绑定其持有的“31156”游戏邀请码,利用玩家充值获取平台返利,至2018年4月累计获利人民币14184元。2018年4 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创建微信群,伙同盛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群内成员在“建德麻将”APP中以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对每场赌局收取5元或10元的“房费”作为抽头,两人共累计抽头获利127005元。被告人徐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4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微信交易流水、银行流水单、提取笔录附照片、到案经过等;证人应某某、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同案人员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手机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颜妹

检察官助理:程  圆

2020年711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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