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其负责经营的红茶馆棋牌室内(经营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号**单元**室),利用其注册的“粤淘彩票”赌博网站账号,接受他人的赌博投注,并从赌博网站处获得“返水”费、充值赠送费等。期间,楼某某、徐某乙、钱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徐某甲处投注赌博,由徐某甲在“粤淘彩票”APP账户内充值上分、下注,输赢结果产生后,线下与楼某某、徐某乙、钱某某、周某某等参赌人员结算。经统计,楼某某、徐某乙、钱某某、周某某等参赌人员输赢金额累计30万余元。
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在其经营的红茶馆棋牌室内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记账本、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楼某某、徐某乙、钱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粤淘彩票”APP数据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冠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53********;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从宽承诺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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