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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城信APP组建一个群组,拉赌博人进群,然后组织群里的人员在衢州都莱APP上以十三道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约63400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29曰15时许,在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被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和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手机聊天及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林某甲、钟某某、林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仙法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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