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娄底市**区**基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和郭某某(已判决)、任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商议后,通过微信、闲聊等APP建立赌博群,并组织群里的298人在“湖南省皮皮跑胡子”软件上打2元钱1胡的放炮罚跑胡子,满100分结算,每局输赢超过60分,就抽取6元或8元水钱,有时群里有打3元钱1胡的,就抽取10元水钱。郭某某、任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四人商定赌博群的抽水收益扣除开支后由四人平分。为方便组织赌局和抽水,郭某某等人先后雇佣龙某某、吴某某、葛媛、郭建辉等人(均另案处理)管理赌博群。经鉴定,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该赌博群涉及赌资至少有22642122元,抽水金额超过645520元,其中徐某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向涟源市公安局上缴非法所得10万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易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举报信、线索审批表、公安机关举报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情况说明、逮捕证等书证;2.检查、电子勘验、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4.鉴定意见;5.证人李秦、邱志伟、易某等人的证言和同案人郭某某、任某某、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738****;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七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