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李某某、杨某某、余某甲、高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群名为“彩虹糖+日期”的赌博微信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该赌博微信群以抢红包比点数的方式进行赌博 ,一天基本维持在100多局,每局参赌人数(包括“托”)维持在二十余人,其中真正的赌客大约在3、4人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6、7月至8月初在该赌博微信群中参股作股东,参赌人数达90人次以上。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支付宝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余某甲、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霞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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