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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前后租赁金某某位于桐梓县海校街道武胜社区西门菜市旁的两处房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赌场以打5元至20元不等的“三丁拐”麻将供他人进行赌博,收取每位参赌人员10元至20元的入场费,每四小时分别抽70元至200元不等的牌钱。2019年10月25日,侦查机关在徐某某开设赌场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曹某甲、周某甲、胡某某、曹某乙、罗某甲、张浩、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均行政处罚),并查获赌博工具麻将机十九台。赌场存续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5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扣押文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邹某某、张某甲、梁某某、陈某某、杨某丙、李某某、金某某、兰某某、张某乙、周某乙、罗某乙、曹某乙、杨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08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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