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龙池桥**社区**组**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14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麻城市**路**大厦**号门店游戏厅内设置“打鱼机”3台(6个机位)供他人赌博。2020年1月22日17时许,王某甲、党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阳某某、鲍某某、宋某某在游戏厅内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3800元。徐某某经营期间设置“打鱼机”非法获利4万元。经麻城市公安局鉴定,该3台“打鱼机”(6个机位)具有赌博机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3台6个机位的“打渔机”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缴款回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党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阳某某、鲍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6、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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