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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强制猥亵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6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街**号出租楼,通过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104房,趁李某某熟睡,徐某某用手伸进李某某的内裤摸其阴道,李某某惊醒并大叫,徐某某捂住李某某嘴巴,李某某咬伤徐某某的手指,后徐某某挣脱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17时许在本市**镇咸**路将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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