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泗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9月1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与同在庐江县**镇一民营企业上班的王某甲相识。交往中,被告人徐某某获悉王某甲丈夫在外打工、家住附近小区、所居住单元三楼以上无其他住户等情况,遂产生奸淫王某甲念头,并伺机作案。2017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王家所居住的三楼楼梯过道,强行搂抱、亲吻下班回来的王某甲,后强行脱掉王某甲内裤,与王某甲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至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揭发阴私等多种恐吓、威逼的方式,胁迫王某甲在王家楼梯口、家中、地下车库、宾馆等地强行与王发生性关系。其间,王某甲怀孕,于2017年7月28日做了人流手术。2019年9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闯入王家。王某甲手持菜刀反抗,徐某某夺下菜刀后强行扒下王某甲内裤,将其奸淫。
二、寻衅滋事
2019年8月31日晚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同去领工资的名义来到王家,意欲胁迫王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王家报警后经民警调解,被告人表示不再纠缠王某甲。但此后数日,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敲王家门、发微信或短信辱骂、贴纸条侮辱等方式,多次对王及其家人非法滋扰,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宛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记录;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无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强奸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一人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著作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徐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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