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合肥市瑶海区**镇**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来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桂某甲于2018年年中相识、恋爱并在合肥同居。2020年春节前桂某甲从合肥回到来安后,其家人安排桂某甲与现男友王某某相亲、恋爱。被告人徐某某知道后,多次在微信中要求桂某甲与王某某分手,桂某甲没有答应。徐某某威胁桂某甲让其将两人恋爱时的花销归还并称要去桂某甲家找其父母还钱。2020年2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五菱宏光面包车到达**镇**街道与桂某甲见面,桂某甲上车乘坐于副驾驶座位,由徐某某驾车至水口镇西王村高庄组停在一块田埂上,后两人在车辆的后座上发生了性行为。第一次性行为结束后,两人从车辆的后座返回主副驾驶座位乘坐。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要求桂某甲与王某某分手,桂某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徐某某抢夺桂某甲手机,并跨到副驾驶位置骑坐在桂某甲身上,强行用桂某甲指纹解锁并逼迫桂某甲发信息给王某某分手,桂某甲不从,抓打徐某某脸、颈部,呼喊“救命”。被告人徐某某用车上的抹布捂桂某甲嘴,后将桂某甲上衣掀至文胸处拍照发微信给王某某,还让桂某甲发语音给王某某说分手,桂某甲不同意,徐某某便从车辆前排跨至车辆后座,将桂某甲从副驾驶处拖至车辆后座,强行将桂某甲裤子连同内裤一起脱掉扔在车的后排,然后脱掉自己的裤子,压在桂某甲身上,不顾被害人桂某甲的反抗、强行对被害人桂某甲实施了性行为。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采某某、詹某某、王某某、桂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桂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微信截图、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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