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村底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携带尖刀进入被害人孔某某家中,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孔某某发生性关系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许某某、陈某某证言;6、被害人孔某某陈述;7.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忠烨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物证尖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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