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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甲(又名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阳新县**销售部**,**保险**,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组,住阳新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7日阳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其保险公司同事郑某某家中吃晚饭,徐某甲意欲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以帮郑某某开保险单为由诱劝郑某某喝红酒。酒后,徐某甲抱摸、亲吻坐在客厅沙发的郑某某,后又将郑某某抱至卧室床上,采取按压、强行亲吻郑某某等手段对郑某某实施强奸,因郑某某反抗加之被告人自身生理因素未能得逞。

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1万元,徐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检查笔录;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玲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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