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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强奸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卖配送员,户籍在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送外卖期间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独居,遂产生入户抢劫强奸的念头。2019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被害人杨某某住处,伪装成天然气抄表员敲门入户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杨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后徐某某使用胶带将杨某某双手捆绑,强行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在抢劫被害人杨某某手机过程中,杨某某伺机逃出户外求救。被告人徐某某趁机拿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两部手机及一盒利群香烟,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及香烟价值人民币9553元。

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部分赃物被缴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徐某某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八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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