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焊工,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某、曾某某、熊某某等9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4300元。被告人徐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等,未帮助上述被害人办理购买社保事宜,并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9000元;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2000元;
3.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18000元;
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0000元;
5.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200元;
6.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00元;
7.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6000元;
8.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2000元;
9.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2500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实施抢劫的事实
2020年5月27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网上购买了迷药,准备使用迷药迷晕他人以获取钱财。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介绍工作为名,携带放有上述迷药的奶茶及烧烤、啤酒等,到本区永和街**公寓**房,与被害人翟某某见面,准备将被害人翟某某迷晕后,使用被害人翟某某的手机办理网上贷款,然后将所得款项转到其本人名下。被害人翟某某饮用部分奶茶后感到头晕、困倦,而此时被告人徐某某因害怕承担刑事责任,遂未继续后续行为,并携带剩余的奶茶等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翟某某的尿液、血液中均含有氯氮平成分。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翟某某、曾某某、樊某某、马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冷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搜查扣押材料、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被告人及被害人签认的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8.现场勘验材料;9.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徐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秋明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5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Z512号《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6.本案扣押的手机一部(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视听资料:讯问、辨认等视听光盘23张,随案移送。
8.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提取数据、微信交易明细光盘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