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组**号,捕前居无定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刀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花园小区B9号楼3-1-1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超市处,以虚构的理由将郭某某支开后,盗取超市柜台抽屉内的现金,被郭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徐某某持刀威胁郭某某并向其索取财物,基于恐惧,被害人郭某某将抽屉内钱款约人民币800元交给徐某某,并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方式,向徐某某转账979元。徐某某又取走店内南京煊赫门香烟一条后逃离现场。经认定,涉案南京煊赫门香烟价值人民币180元。
同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所得赃款部分被其挥霍。涉案刀具和剩余赃款及香烟均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刀具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4.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 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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