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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儿庄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10年10月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由台儿庄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李某(三犯均已判决)携带木棍驾驶汽车到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村闫某某商店内,采用威胁手段抢劫店内游戏机各1台,经物价鉴定,被抢游戏机总价值1200元。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台儿庄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王某供述,被害人刘某乙、闫某某陈述,证人刘某甲、杨某某2人证言,户籍证明、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晁文靓

助理检察员:陈贵斌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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