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徐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本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围背底**号门口,见被害人罗某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价值878.4元),并坐在台阶上低头玩手机,便上前抢走黄金项链的吊坠,随后逃跑,两秒之后发现只抢到项链吊坠,于是再次返身想抢项链链身,此时罗某某双手护着脖子仍然缩着坐在原地,徐某某则用一只手按住罗某某的脖子,另一只手将项链链身抢走,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所抢的黄金项链以462元人民币卖给贺某某。
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石排镇沙角村市场附近路段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在贺某某处缴获被抢的黄金项链和吊坠。公安机关破案后将上述被抢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抢项链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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