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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要买蛋身上钱不够为由,将卖蛋的被害人谈某某骗至广安区万盛街道办事处长乐村7组一偏僻的竹林处,叫谈某某拿100元钱。谈某某拿出手机报警,被徐某某抢走手机后扔到旁边的竹林里。被告人徐某某打了谈某某两耳光并语言威胁其不准呼救,然后动手抢谈某某身上的包但未抢走,后将谈某某的40个鸡蛋和40个鸭蛋抢走。

被告人徐某某于次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垚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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