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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海阳市凤城街道**村**号,现住海阳市杭州街**号**号楼**单元**号。2011年8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9日被假释,2014年9月16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抢劫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因手头缺钱,遂产生抢劫的想法。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便骑着摩托车在**村附近道路上寻找作案目标,在该行驶至海阳市南京街**路丁字路口附近时,遇到了正在南京路路南由东西向单独散步的郑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遂停下摩托车追上郑某某,采取勒脖子的方式强行将郑某某拖至路边草丛,在拖拽期间将郑某某携带的苹果8Plus手机抢走。后该又继续向郑某某索要钱财,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暴力击打郑某某,致使郑某某头部、眼部等部位受伤。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483元人民币。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手机一部(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3.搜查、辨认笔录;4.价格鉴定意见;5.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6.证人杜某某、胡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波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逮捕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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